在诉讼或纠纷处理过程中,当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关键证据。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个人而言,如何主动、有效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将系统阐述个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于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需阐明鉴定事项、理由及拟通过鉴定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书应书面形式提交,内容需具体明确,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对伤残等级有争议,应明确提出对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请求。

在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以及鉴定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若法院予以准许,将启动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通常,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摇号、抽签等公开方式指定。个人在此阶段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协商或选择过程,对鉴定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进行必要了解。
司法实践中,个人作为申请人需预先垫付鉴定费用。该费用最终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判决中确定由何方负担。申请前应对此有合理预期。个人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无论是病历、合同文本还是实物证据,材料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将直接影响鉴定过程的顺利与否及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将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实施鉴定。个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例如按通知到场进行体格检查等。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法院会将其送达各方当事人。个人收到后务必仔细审阅,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时,可以就鉴定方法、标准适用、推理过程等专业问题向鉴定人发问,或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个人通常无法单方面启动具有司法效力的“司法鉴定”。诉前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意见书,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书证,其证明力可能低于诉讼中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且在庭审中可能面临对方当事人更强烈的质疑。在纠纷可能成讼时,优先考虑在诉讼程序中依法申请鉴定更为稳妥。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性权利。行使该权利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与准备,从书面申请、费用预估、材料提交到后续质证,各个环节均需认真对待。充分理解并遵循法定流程,方能有效借助科学鉴定手段,厘清事实,为自身主张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