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罪名,其认定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均构成本罪,存在多项法定条件可导致寻衅滋事指控不能成立。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的构成要件边界,为法律适用提供清晰指引。
一、行为不符合法定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被刑法明确限定为四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占或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若被指控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犯罪客观要件缺失。例如,双方因特定纠纷发生互殴,缺乏“随意性”特征;或占用财物行为属民事债权债务争议,不具备“任意性”要素,均难以认定为本罪。客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法定程度,否则可能仅属治安违法行为。
二、主观上缺乏寻衅滋事的故意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若行为出于正当维权目的、基于具体民事纠纷引发,或存在合理事由,则缺乏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例如,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争议与商家发生言语冲突,虽造成一定秩序影响,但动机系解决具体问题,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综合行为起因、双方关系、行为方式等因素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进行实质性社会危害性评估。若行为未实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补救,可适用但书规定出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发生、未使用暴力、影响范围有限且主动消除后果的行为,常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不上升为刑事犯罪。
四、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刑事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若指控证据存在以下问题,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证人证言矛盾无法排除;视听资料不完整或存在剪辑;物证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薄弱;被告人辩解具有合理性无法反驳。证据链的断裂将直接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不成立情形。
五、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可排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例如,为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必要对抗措施,即使造成一定秩序混乱,亦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因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控制行为时,亦不构成本罪。
六、程序性排除条件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性要求也可能导致指控不成立。例如,关键证据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经依法排除后剩余证据不足;或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且无延长情形。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直接影响定罪。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民事纠纷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察行为动机、具体情节、社会危害及证据充分性,避免扩大化适用,确保刑法谦抑性原则得到贯彻,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