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了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构建了更为完善的家庭制度体系。本文旨在对其主要条文进行梳理与解析,以期为公众理解与适用提供参考。
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婚前应如实告知。

关于婚姻的效力,编中详细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自始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亦可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关系部分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详细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法律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协议离婚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法律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如重婚、家暴、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编章还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了全面的家庭法律关系网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远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