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裁判指引。本文旨在对该解释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明晰其法律适用要义。
解释首先对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其重申了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并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的起诉主体与时效作出了具体界定。尤为重要的是,解释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救济途径,将其与无效婚姻严格区分,指引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维护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公信力。

在夫妻财产认定方面,解释回应了社会关切。对于婚前购房、父母出资等常见争议,条文进一步厘清了不同出资情形下的产权归属与分割原则。例如,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时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并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这既保护了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公平保障了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
关于子女抚养与探望权,解释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变更条件上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同时,细化了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方式,强调不得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亦不得以探望为由妨碍抚养费支付,旨在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
家庭债务的认定是另一重点。解释严格贯彻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债权人需对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非举债一方因“被负债”而陷入困境,强化了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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