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骨折后的伤残等级评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法律与技术环节。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国家标准,其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骨折能否评残以及具体等级,绝非仅凭“骨折”二字简单判定,而需经过一套严谨、综合的司法鉴定程序。
评残的核心原则是关注“后遗症”。单纯性骨折,经治疗后骨骼愈合良好,未遗留功能障碍或容貌毁损,通常不构成伤残等级。评残的立足点在于损伤造成的永久性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及其对个人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持续影响。例如,四肢长骨骨折后遗留关节功能受限,脊柱骨折导致脊柱稳定性丧失或神经受压,颅骨骨折引发神经系统后遗症等,这些才是评残的客观基础。

伤残等级的具体划分细致而复杂。以常见的四肢骨折为例:若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一般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功能25%以上,可能构成九级;若导致一肢功能完全丧失(如关节僵直于非功能位),等级将显著提高。脊柱骨折伴脊髓损伤导致截瘫或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可能构成高位伤残(一至四级)。而面部颌骨骨折若致张口度受限、影响咀嚼或言语,或遗留明显疤痕影响容貌,则会依据严重程度评定相应等级。不同部位、不同类型的骨折,结合其治疗结果与功能丧失比例,对应着分级标准中纷繁具体的条款。
再者,鉴定程序具有法定性与中立性。伤残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会审阅全部病历资料(包括影像学片子),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严格对照《分级》标准中的技术规范作出判断。当事人单方主张通常不能作为依据,鉴定意见书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证据。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需提供充分理由。
法律意义在于与赔偿直接挂钩。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基础系数。等级越高,赔偿总额通常也越高。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因侵权所致劳动能力减损或生活品质下降的填补与抚慰原则。
“骨折算几级伤残”是一个集医学、法学与标准应用于一体的专业问题。它警示我们,发生相关损伤后,应注重保存完整医疗记录,并依法定程序启动鉴定,从而为合法合理维权奠定坚实的事实与证据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