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查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确立了业主知情权的基本框架,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与个体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业主知情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业主对共有事务和共同利益的了解与监督。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涉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多方面内容,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到业主的财产权益和生活品质。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通过赋予业主查询、请求公布和查阅相关信息的权利,有效促进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开透明,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受损。

从法律性质上看,业主知情权兼具共益权与自益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业主行使知情权有助于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确保共有财产的管理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这体现了其共益性特征。另一方面,知情权也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例如通过查阅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可以核实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通过了解共有部分收益,可以确保自身分享相应利益。这种双重属性使得知情权成为连接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重要纽带。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求其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例如,业主查询信息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不得滥用权利干扰正常管理活动;请求公布的信息应当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内容可能受到合理限制。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如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请求,并尽可能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在实践中,业主知情权的落实仍面临一些挑战。部分小区存在管理信息不透明、资料保存不完整等问题,导致业主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不仅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内容,还通过赋予诉讼救济途径强化了权利的可执行性。当知情权受到侵害时,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方履行告知或公开义务。这一救济机制为知情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促使管理主体更加重视信息公示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通过系统规定业主知情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业主权益保障体系。该条文不仅强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也推动了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未来,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细化与司法实践的积累,业主知情权将在维护社区和谐、促进公平管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