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实施过程中,免费通行时段截止时刻(通常为假期最后一日24时)与车辆实际驶离高速出口的时刻之间,常因时间判定问题引发争议与纠纷。当车辆在免费时段内驶入高速公路,却因路途拥堵、事故延误或行程规划等因素,最终驶离出口时已超过免费截止时间(如次日0时10分),费用应如何计收?这并非简单的计费技术问题,其背后涉及合同履行、格式条款解释及公平原则适用等多重法律议题。
从民事法律关系视角审视,驾驶员驶入高速公路并领取通行卡,即与公路经营管理方成立了高速公路服务合同。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通行费用的计算方式。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免费时段构成该服务合同计价条款的基础组成部分。免费时段的截止时间点,是合同履行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争议焦点常集中于对“驶离时间”的单方解释权。公路管理方通常依据车辆驶离出口车道的时间作为计费依据,若超过24时,则全程计费。此规则虽事先公告,但其性质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因节假日末期路网极端拥堵等不可归责于驾驶人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在截止时间前驶离,而管理方未充分预警或疏导,仍坚持按全程收费,则该条款的适用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而面临效力质疑。
行政指导的柔性执行亦值得探讨。免费政策初衷系惠民便民,若在最后一日深夜至次日凌晨的短暂“过渡期”内,对确因不可控因素超时的车辆采取分段计费(即仅对免费时段结束后行驶的路段收费)或设置宽容时段,更能体现政策的善意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并非法外施恩,而是对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有助于减少现场纠纷,提升公共服务形象。
实践中,已有部分地方探索更为细致的处理方案。例如,对在免费截止时刻前后一定时间范围内驶离的车辆,其通行信息进行特殊标记,允许车主事后通过复核程序提供入口时间等证据,申请减免部分费用。这实质上是将“驶入时间”作为计价考量因素,通过技术手段平衡合同双方权益,为化解此类争议提供了可行路径。
高速免费截止时刻后的计费争议,表面是时间点的判定,深层是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合同履行的公平性以及惠民政策实效性的综合考量。相关各方应在明确规则的基础上,引入更人性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使法律条文与政策精神在具体情境中达成和谐统一,真正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的稳定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