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认定书交警就不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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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一旦从交警部门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便意味着交警的职责已经终结,后续事宜与其无关。这种认知可能导致当事人错失法定权利,甚至影响事故的最终妥善解决。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仅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而非其职责的终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承担着多重法定职责。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核心目的,在于依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法律上的专业划分。这份文书是后续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事故处理的完结。

拿了认定书交警就不管了吗

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后,交警部门在哪些情况下仍需“管”呢?在行政处罚方面。如果事故中涉及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无论认定书如何划分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均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独立的调查并作出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这个过程通常在认定书作出后另行启动和处理。

在损害赔偿调解方面。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出具认定书的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组织进行最多两次的损害赔偿调解。这属于一项便民服务,并非强制程序。若调解成功,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若调解失败或一方不愿调解,交警则不再介入,当事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的“管”调解,是有条件且非必经的。

再者,涉及刑事案件时。当事故后果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负主要以上责任),交警部门的职责将从行政处理向刑事侦查过渡。其需要依法立案,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结论将成为刑事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之一,但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远非一纸认定书所能涵盖。

对于认定书本身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权利。当事人若对认定书的结论不服,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经审查,可能维持、责令重新调查或变更原认定。这一复核程序,正是上级交警部门对下级工作的一种监督和纠错,体现了交警系统内部持续的管理职责。

“拿了认定书交警就不管了”是一种片面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法。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处理事故中的一个阶段性、结论性的法律文书,但交警的法定职责范围涵盖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违法处罚、自愿调解引导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等多个层面。当事人应准确理解认定书的法律意义,并清晰知晓在事故处理不同阶段交警的职责边界与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而依法、理性地推进事故的后续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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