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中,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形式,其有效性往往取决于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是:订立代书遗嘱是否需要全程录像?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风险防范角度,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必须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文是判断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性的核心依据。从该强制性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将全程录像设定为代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必要条件。从严格的法律形式主义角度出发,一份仅符合上述签名盖章要求但未录像的代书遗嘱,只要其他实质要件具备,同样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不强制要求,绝不意味着录像这一举措没有重大价值。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因代书遗嘱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争议焦点常集中于:遗嘱人订立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见证人是否全程在场且符合资格等。此时,一份清晰、完整、连贯的全程录像便能成为至关重要的证据。它能够动态还原订立现场的全过程,直观展示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意愿的连贯性,以及见证人参与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力反驳对方关于胁迫、欺骗或程序瑕疵的主张。相较于静态的书面文字和事后证言,录像证据的证明力通常更强,能极大降低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是否意味着所有代书遗嘱都应进行全程录像呢?这需要综合考量。对于家庭关系复杂、财产数额巨大或遗嘱人身体状况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强烈建议进行全程录像。此举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强化固定,是对法定形式要件的补充与加固,能为遗嘱的最终顺利执行增添一道坚实的保险。录像过程本身也需规范:应确保画面和声音清晰,完整记录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环节,包括宣读、确认、签名等,所有见证人应均在镜头中出现,并最好在录像开始时陈述身份和时间。
反之,如果家庭关系简单和睦,各方均无异议,且严格遵循了两人以上见证、签名注期等法定步骤,那么未录像的代书遗嘱也足以成立。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潜在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可能挑战其有效性,届时将面临举证上的困难。
代书遗嘱的全程录像并非法律强制门槛,而是一项高度明智的风险防控与证据保全措施。它犹如为遗嘱的效力购买了一份“证据保险”,在风平浪静时或许显得多余,一旦发生继承风波,便可能成为决定性的关键。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在满足法定最低形式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全程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加以固定,是审慎立遗嘱人及其见证人的优选策略。这既是对法律尊严的尊重,更是对遗嘱人最终意愿得以圆满实现的最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