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其计算方式与税率结构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其中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本文旨在解析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表的法律依据、结构及其适用规则。
一、 法律依据与税制框架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依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立。该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个人取得前述所得,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适用月度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解析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共分七级,具体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速算扣除数为零;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速算扣除数为31920元;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速算扣除数为52920元;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速算扣除数为85920元;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速算扣除数为181920元。
此处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体现了税制对民生关切的回应。
三、 税率表的法律适用要点
适用该税率表进行计算时,需遵循若干法定规则。计算必须基于完整的纳税年度,实行按年计征。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是执行该税率表的关键环节。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需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一机制保障了税款的平稳入库,也确保了年度终了时准确适用全年累进税率,实现税负公平。
税率表的设计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收入越高,适用的边际税率也随之提高。超额累进机制意味着仅对各级距超出部分适用较高税率,而非对全部收入适用单一高税率,这有效避免了税负的跳跃式增加,平衡了财政需要与纳税人负担能力。法律同时规定了免征额、专项扣除等制度,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四、 结语
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表并非简单的算术工具,而是税收法定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严谨的级距设计与复杂的扣除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调节收入、促进公平的税收法律工具。纳税人准确理解税率表的结构与适用规则,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税务征管机关则需依法执行,确保税制有效运行,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的核心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