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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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往往关涉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文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信赖,同时亦通过但书条款为配偶一方提供了免责的抗辩路径。

本条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在日常家事代理的理论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被视为一个经济共同体,一方对外经济活动常与家庭生活需要密切相关。若要求债权人在每笔交易前均需审查债务人配偶的真实意思,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妨碍市场效率。将特定期间内产生的债务进行推定,符合日常民事交往的常情常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该推定规则并非绝对。条文但书部分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此情形要求夫妻举债一方在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双方已以书面或其它可证实的方式明确排除配偶的连带责任。其二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已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夫妻双方有此约定,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存在,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应以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方需就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此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曾引发广泛讨论。为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后续通过补充规定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了裁判标准。例如,强调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成为实质审查的核心要素。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实质上在推定共同债务的原则中,引入了更为审慎的审查机制,以防范非举债配偶因另一方不当举债而陷入不可预见的风险。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构建了“原则推定加例外抗辩”的债务认定框架。其适用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债务发生的时间、目的、用途及夫妻财产制度等因素。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内部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是司法裁判持续努力的方向。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深入把握立法本意与司法政策的演进,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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