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是处理相关案件的核心与难点。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事故受害方权益能否得到充分救济。准确认定“逃逸”,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逃逸需以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事故的全部细节或损害程度,而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在事发时的客观环境下,能够认识到可能发生了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例如,在夜间行车时感觉到明显颠簸和异响,即应产生事故怀疑。若行为人确实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极度嘈杂、注意力被合法分散)而无法察觉,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逃逸故意。

逃逸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是主观目的,离开事故现场是客观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追究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需通过其行为表现来推断。例如,在发生事故后,行为人未停车、未报警、未救助伤者,而是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通常即可推定其具有逃避责任的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是为了紧急送伤者就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处理,则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再者,对“现场”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它不仅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还应包括与事故具有紧密联系、理应停车处置的合理延伸范围。例如,行为人将伤者带离事发地后遗弃于他处,或者为躲避追查而将车辆隐匿至他处,均应视为逃离了“现场”。
认定时还需注意几种特殊情形。一是行为人虽在现场,但隐瞒自己肇事者身份,冒充路人或他人,本质上仍属于逃避责任,可构成“隐蔽型”逃逸。二是行为人因惧怕遭受人身伤害等紧急情况而暂时离开,但事后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其“离开”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三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经他人劝说或自身醒悟后返回现场,不影响其先前“逃逸”行为的成立,但返回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责任认定需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拘留,并可吊销驾驶证。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若因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逃逸行为本身作为入罪要件(如事故后果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必须严格把握“明知发生事故”和“为逃避法律追究”两大要件,并结合离开现场的具体行为模式进行审慎判断。这既是为了精准打击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与交通安全秩序,也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