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交警部门组织的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许多当事人心中常存疑问:交警在调解过程中,其立场是否会有所偏向?从法律原则与实践操作层面深入剖析,可以明确的是,规范的交警调解并非倾向于事故的任何一方,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促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从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来看,交警调解的核心价值在于“定分止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的职责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这一过程的逻辑起点是“责任认定”,而非当事人的身份、性别或社会地位。调解员所依据的是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所构建的法律事实。所谓“偏向”,在规范框架内,实质上是向有充分证据支持、依法应受保护之合法权益的“倾斜”。这并非主观偏袒,而是对法律规则本身的遵循与执行。

调解的中立性原则是法定要求。交警作为主持者,其角色定位是中立第三方,旨在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其提出的调解建议通常基于法定的赔偿标准、比例和责任划分。例如,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中,法律虽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等特殊情形,但这乃是立法基于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的价值考量所设定的特殊规则。交警在适用这些规则时,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性导向,而非其个人或部门的自由裁量式偏向。实践中,任何试图通过人情关系施加影响的做法,都与调解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相悖,也为纪律规定所不容。
公众感知中可能产生“偏向”的印象,其成因值得深究。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规则理解不深,将依法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责任认定或赔偿计算误解为执法不公。例如,对“过错责任原则”与“优者危险负担”理念的混淆,就可能引发此类误解。另一方面,极个别情况下,若调解过程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或说理不够透彻,也容易催生不信任感。当一方当事人更善于表达或具备更强的法律知识时,可能在调解中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这在表象上也可能被误读为交警的“偏向”。
当事人应如何正确面对并参与交警调解呢?关键在于强化证据意识与法律意识。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清晰陈述事实。同时,要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责任划分原则与赔偿计算标准,如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范围、商业险的理赔规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等。唯有自身准备充分,才能与交警进行有效沟通,理解其调解方案的依据,并判断其是否公允。若确实认为调解存在程序违法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有权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司法途径寻求最终救济。
在法治环境日益完善的今天,交警队调解的天平,其标尺是法律与证据,而非当事人的身份。其过程追求的是在快速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实体上的公正。消除“调解偏向谁”的疑虑,既需要执法者持续提升专业素养与程序透明度,严格依法调解;也需要参与者提升法治素养,理性维权。最终,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方能使行政调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高效、便捷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积极作用,维护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