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的背景下,承租人可能面临经济来源中断、完全无力支付租金的极端困境。此时,能否因此解除租赁合同,免除相应法律责任,成为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原则、适用条件与实务路径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从法律基本原则审视,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若因疫情导致承租人收入彻底归零,且无其他财产可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则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作为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当其影响达到“完全交不起租金”且持续无法履行的程度,可能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为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定依据。

主张“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并非自动成立,需满足严格的条件。首要条件是疫情与履约不能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承租人需证明其收入锐减或归零确系疫情管控措施(如区域封锁、行业停业)直接造成,而非其他经营不善或个人原因。须达到“完全不能”的履行障碍程度。这意味着承租人已穷尽所有合理努力(如动用存款、寻求借贷)仍无法筹集任何资金支付租金,而非仅仅感到支付困难。承租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因疫情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是基于减损规则的法定义务。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承租人应采取审慎而积极的步骤。第一步是全面收集与固定证据,包括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命令、所在单位出具的停业或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显示收入中断、以及自身与出租人沟通协商的记录。第二步是主动向出租人发出书面协商函,如实陈述困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争取达成协议解除。若协商不成,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求,请求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并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疫情影响的范围、程度、持续时间、合同性质以及双方公平性等因素作出裁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需依法处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于承租人而言,其仍需结清解除前实际占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租金,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获得减免。同时,其应返还房屋,如有损坏需赔偿。解除合同不免除其因自身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但若能证明系纯粹由不可抗力导致,则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而解除合同,是一条存在但路径狭窄的法律救济途径。其核心在于证明疫情与完全无法履约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履行障碍的绝对性。当事人应秉持诚信,积极沟通,并依托完备的证据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寻求公平解决,以在不可抗力的冲击下平衡双方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