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环节,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部分法院在调查夫妻共同存款时,倾向于仅调取银行账户的当前余额,而对账户的历史资金流水不予深入审查。这一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其可能引发的公平性质疑及权利保障疏漏,亟待从法律视角进行剖析。
从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考量,法院此举有其现实背景。离婚案件数量庞大,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查询账户余额操作简便,能快速确定分割标的的即时价值。而调取流水则需耗费更多时间与人力,尤其涉及跨行、跨期查询时,程序更为复杂。在无明显证据指向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部分法官可能基于效率优先,选择以余额作为主要依据。

仅查余额的局限性极为显著。它无法有效应对一方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若一方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多次取现、转账给第三人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待法院查询时账户仅剩少量余额,则仅查余额的做法将无法追溯资金真实去向,使恶意方逃脱法律制裁,严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它难以全面反映财产的真实构成与性质。银行流水能清晰展示资金的积累过程、周期性进账(如工资、投资收益)以及大额支出的用途。这些信息对于区分婚前婚后财产、认定特定款项是否为个人专用或家庭共同开支至关重要。仅凭静态余额,无法进行动态的、实质性的审查,可能导致财产定性错误,分割结果有失公允。
再者,这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存在张力。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银行流水,并提出调查申请时,法院应审慎审查其必要性。若申请方提供了初步线索或合理怀疑,如对方账户近期存在异常大额变动,法院仍局限于查询余额,则可能未能充分履行其查明事实的职责,影响判决的实体公正。
理想的司法实践应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寻求更佳平衡。法院不应将“只查余额”作为普遍或默认规则,而应建立更灵活的审查标准。对于当事人无争议、金额较小或财产状况简单的案件,可以余额为主要参考。一旦一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或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疑点(如收入与余额明显不符),则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相关时间段的流水记录,进行穿透式审查。这既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夫妻财产关系中弱势一方的重要程序保障。
离婚诉讼中财产调查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关涉分割结果的公平性与司法公信力。克服“只查余额”的惯性做法,转向一种更具弹性、更重实质的调查模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