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例外情形,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聚焦的核心议题。罪过形式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性质与轻重,深入剖析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个案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规定明确了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但对其主观罪过形式未作明文界定。这便衍生出理论上的探讨空间。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通常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构成故意。此观点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见解。

具体而言,防卫过当的过失罪过形式最为常见。此时,行为人在实施防卫时,其初衷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并非蓄意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由于紧张、恐惧、惊慌或对现场情势判断失误,未能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重大损害结果。例如,在面对一般徒手攻击时,行为人因恐慌而使用致命武器反击并致人死亡,其对过当结果的产生往往持过失心理。在此种过失心态下,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较小,故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主义精神。
防卫过当亦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为了达到防卫目的,对此过当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不法侵害人已停止侵害或丧失侵害能力,防卫人明知继续攻击必将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却仍持续实施打击,此时其对过当结果便具有放任的故意。此种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行为,其正当性色彩已大为减弱,主观恶性较过失更为严重。在定罪量刑时,虽然仍需考量其防卫起因而予以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能免除处罚,以区别于纯粹的过失过当。
需要严格区分的是,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纯粹出于报复、伤害等目的,利用防卫之机故意造成他人重大损害,则完全丧失了防卫意图,其行为整体上不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可能构成普通的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制度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正当的防卫意图,只是在此意图支配下的行为发生了偏差。
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过当的具体罪过形式,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认定。需细致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认知能力、可供选择的防卫手段,以及损害结果发生的具体过程等因素,从而精准透视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切忌仅以客观损害结果倒推主观罪过。
明晰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关乎定罪量刑的精确性,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刑法在鼓励公民勇于防卫、保护私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未来,通过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进一步明晰,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必将更加精准与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