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可能试图通过子女来影响配偶或法庭决定,以期达到挽回婚姻或获取优势的目的。此类行为常被通俗称为“利用孩子挽回”,但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不仅涉及情感伦理问题,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对子女权益造成深远损害。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基本原则,任何诉讼策略或行为均不得违背此核心。
具体而言,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操作方式包括:一方刻意制造子女与另一方的疏离感,例如无正当理由阻挠探视;向子女灌输对另一方的负面情绪,使其产生心理压力;或不当询问子女意愿并加以扭曲利用,以在抚养权争议中获取有利证言。这些行为实质上将子女物化为情感筹码或诉讼工具。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多项侵权甚至违法。它直接侵害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精神侵害。故意离间亲子关系,易导致子女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涉嫌构成对子女精神健康的侵害。它侵犯了另一方父母的亲权(监护权)。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正当理由恶意阻挠,对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训诫、罚款乃至拘留等措施。再者,在诉讼中若存在教唆子女作虚假陈述或不当影响法官判断的行为,可能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可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司法制裁。
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行为会对抚养权归属的裁判产生负面影响。法庭在判定子女抚养权时,核心考量是子女的长期福祉,而非父母单方意愿。法官会综合评估双方抚养能力、环境稳定性以及与子女的情感联系。若一方被证实存在将子女卷入成人冲突、利用其施加情感压力等行为,恰恰证明了其未能理性处理亲子关系、未能将子女利益置于首位,这很可能成为其不适宜获得直接抚养权的有力反证。法律鼓励父母通过协议或调解,以合作式父母(Co-parenting)的方式,在离婚后继续共同履行抚养教育职责。
对于面临此类困境的另一方当事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应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如阻挠探视的通讯记录、证人证言、子女情绪反常的医疗或心理咨询记录等。可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请求法院对子女进行心理评估或单独征询其真实意愿(在适龄前提下)。对于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行为,可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提起侵权之诉。
婚姻关系的终结理应是成年人之间的责任了结,子女不应成为博弈的战场。将个人情感诉求凌驾于子女福祉之上,既违背人伦常情,也为法律所不容。健康的亲子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断裂,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获得双方持续、稳定的关爱,才是真正符合法律精神与子女最大利益的解决之道。各方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均应秉持此原则,引导纠纷走向理性与文明的解决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