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安排,常引发法律与实践层面的广泛探讨。此类约定通常表现为未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或期限,虽在特定情境下可能满足双方弹性需求,但其法律效力与潜在风险值得深入剖析。
从法律定性角度审视,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确定终止”,而是指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长期雇佣关系,其解除仍需符合法定情形。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纯约定“无确定终止”,却未明确其属于依法可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范畴,则该约定可能因模糊不清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瑕疵,甚至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无效条款。

进一步分析,此类模糊约定易衍生多重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其就业稳定性可能遭受侵蚀。由于缺乏明确的终止条件或程序,劳动者可能面临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终止关系的困境,致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核心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尤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因约定不明而陷入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对用人单位而言,风险同样不容忽视。模糊约定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性质难以界定,若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意图单方终止时,则必须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此类合同的严苛规定与补偿义务,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赔偿金乃至恢复劳动关系。
从司法实践观察,裁判机关对此类约定的审查日趋审慎。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探究双方真实合意,并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若约定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法定权利或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极大可能被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意图建立长期稳定雇佣关系,更合规的路径是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而非采用含义不清的“无确定终止”表述。
规制与防范层面,首要在于强化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与明确性。劳动合同条款应清晰界定合同类型、期限起止或终止条件,杜绝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需与劳动合同条款衔接配套,确保任何劳动关系的变化或终止均具备法定或约定依据,并履行告知等程序义务。劳动者在缔约时亦应提高权利意识,审慎理解合同条款,对于含义不明的约定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书面澄清,以从源头规避潜在纠纷。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发布示范文本、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引导劳资双方依法缔约。在争议处理中,应秉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对企图以模糊条款规避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公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虽表面赋予关系弹性,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构建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基石在于双方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清晰、公平的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从而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满足用人单位管理需求之间达致平衡。唯有恪守法律规范,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真正稳定与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