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税收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核心,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其收费并非单一固定比例,而是根据个人所得的性质、金额以及纳税人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九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前四项被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则单独适用税率;其余五项为分类所得,通常采用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综合所得的计税基础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亮点,涵盖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支出,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税收公平。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分为七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万六千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超过三万六千元至十四万四千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超过十四万四千元至三十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超过三十万元至四十二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超过四十二万元至六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超过六十六万元至九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超过九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计算时需将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对照各级距,分段计算后加总。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一般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计入综合所得时,其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享有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支付方预扣预缴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将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减去各项扣除和已预缴税款,确定应补或应退税额,办理汇算清缴。这确保了税款计算的年度整体公平性。
税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多项免税和减税政策。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均属于免税范围。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内个人税收的收费是一个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其核心在于根据个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所得来源,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课征。纳税人应准确理解自身所得类型,依法申报各项扣除,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