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前提。其程序具有法定性和阶段性,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均需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并配合完成。以下对工伤认定的核心流程进行系统阐述。
一、申请主体与时效规定

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首要步骤是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有权直接提出申请。此1年时效为法定除斥期间,一般不适用中止、中断,超期将可能丧失申请权利。
二、受理机关与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的法定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实践操作中,具体管辖权限可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交申请时,必须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申请表应详细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审核调查与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材料审核。材料完整且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此环节,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持否定意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认定决定与送达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须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形,应在15日内快速作出决定。认定决定分为两种: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决定书需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载明认定结论、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
五、救济途径与后续关联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或最终的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救济权利。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后,构成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计算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整个程序环环相扣,旨在准确界定工伤性质,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理解并遵循上述法定步骤,对于确保工伤认定程序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均应注重时效与证据,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与权利,通过法定渠道解决争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