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该罪的成立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究竟需要哪些证据呢?这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核心在于证明“威胁或要挟”行为的证据。这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关键。此类证据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记载有威胁内容的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或电子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够清晰反映行为人实施威胁的言语、神态及场景;被害人陈述,详细说明被威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具体内容;若有现场目击者,其证人证言也能起到重要佐证作用。这些证据需能证明威胁内容的恶性,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

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与“财物转移”的证据。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相关证据包括:行为人索要财物的直接要求记录;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支付截图、收条等;财物本身的属性与价值证明,如实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若财物为现金,需结合取款记录、被害人资金来源等证据形成链条。这些证据旨在将行为人的威胁行为与财产损害结果紧密联系起来。
再次,有关犯罪主体及案件情节的证据亦不可或缺。这包括:证明行为人身份信息的资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材料;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的辅助证据,例如双方存在纠纷的背景资料,这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能对量刑有所影响。对于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则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如多次的报案记录、数额累计的凭证、被害人精神受创的医疗诊断等。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体系要求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清晰地还原犯罪事实的全过程。例如,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通常难以单独定罪;反之,仅有模糊的威胁记录而无法证明财物交付与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力也显不足。司法人员需综合审查判断全部证据,确保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指控敲诈勒索罪是一项严谨的司法活动,依赖于一个围绕威胁行为、主观故意、财物转移、主体身份及情节要素构建的立体证据网络。每一类证据都如同拼图的一块,唯有完整拼接,方能准确揭露犯罪事实,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