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一个特定目的税,其开征旨在为城镇的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与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自开征以来,该税种在筹集地方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其立法定位、税制设计及征管实践亦面临新的审视与完善需求。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城建税具有典型的附加税特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计税依据直接依附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这种依附性决定了其税基的派生性与非独立性。此设计在征管上便于操作,降低了征收成本,确保了税源的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其税基完全受制于“两税”的波动,使得城建税的收入弹性不足,难以独立反映纳税人对城市设施建设的真实受益程度,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作为特定目的税的调控精准性。

在纳税人义务与权利方面,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被规定为缴纳“两税”的单位与个人。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行为,即同时产生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收的普遍性与强制性。在权利层面,如何更清晰地建立“纳税-受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增强纳税人对于税款用于本地城市建设的感知与监督,是提升税法遵从度与社会认同感的关键。现行制度在此方面的机制设计尚有深化空间。
当前征管实践中的核心环节在于税率适用与地点确定。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是否为市区、县城或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此规定考虑了不同区域建设维护成本的差异,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区域规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有时会面临复杂情况,需要征纳双方准确依据税收法规及行政区划予以明确,以避免税收争议。
面向未来,完善城建税的法律制度,需在维持其筹集资金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思考其现代化路径。一方面,可探讨在深化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提升其法律层阶,细化税制要素,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可结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研究优化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协同关系,探索使其收入更能反映地方公共服务成本的机制。强化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与绩效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城建税收入的使用方向与效益,将有助于构建更为健康、可持续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城”的良性循环。
城市建设维护税作为地方建设的重要财力支撑,其制度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公平负担等多重目标,通过科学的税制设计与高效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战略,为营造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环境提供坚实的财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