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首要步骤。当事人为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协议方式预先选择管辖法院,这一制度即为约定管辖,亦称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约定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其成为法定管辖的重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约定管辖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合意。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不仅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同时也通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这一限定条件,防止了管辖权的滥用与随意约定,确保了诉讼的便利性与公正性基础。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能够排除其他法定管辖的适用,直接确定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约定管辖的成立必须满足若干法定要件。协议主体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管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记载于合同条款之中或以单独协议方式存在。口头约定通常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再者,协议选择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地选项,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便无权另行协议选择其他法院。协议内容必须清晰明确,能够唯一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模糊不清的选择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约定管辖制度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对于商事活动参与者而言,预先设定管辖法院能够增强交易结果的可预测性,降低未来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任或地理位置便利的法院,从而节约潜在的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从法院视角观察,明确的管辖约定可以减少管辖权争议,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审判工作得以更顺畅地开展。该制度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是私法自治精神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
约定管辖的适用也需警惕潜在风险。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极为不便的管辖法院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为此,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若管辖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案件将依法定管辖规则确定审理法院。法官在审查管辖协议效力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双方地位平等性及条款合理性等多重因素。
约定管辖作为连接实体权利与程序保障的桥梁,其规范适用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安定与效率,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实质公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审慎拟定管辖条款,确保其合法有效;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争议时,亦应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既尊重合法约定,又防止权利滥用,共同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有序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