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罪珍贵”在法律视域下的价值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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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理性构筑的冰冷疆域中,“罪”与“珍贵”似乎处于光谱的两极。前者承载着社会的否定评价与规范性制裁,后者则洋溢着个体生命与权利的内在光辉。当“我罪珍贵”这一充满张力的表述进入法学视野,它便不再仅是情感宣言,而触及了现代法治中一个深邃的命题:如何在追究个体罪责与保障其不可剥夺的基本尊严与权利之间,寻得那精微而永恒的平衡。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社会规训机制,其核心任务在于确证“罪”的存在并施加与之相称的刑罚。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对行为人部分权利合法且暂时的剥夺或限制。但法治文明的标杆,恰恰在于此种剥夺绝非全面与践踏。被告人之诉讼权利、人格尊严、免受酷刑与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乃至其改过自新之可能,皆被现代法律体系奉为“珍贵”而加以严密护卫。从“无罪推定”原则铸就的盾牌,到辩护制度赋予的申辩之刃,再到上诉权提供的救济阶梯,程序正义的每一环节都在向世人宣告:即便身负嫌疑或定罪,个体作为“人”的核心价值依然神圣不可侵犯。

《论“我罪珍贵”在法律视域下的价值衡平》

在实体法层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便是“珍贵”价值的实体化刻度。刑罚的尺度必须审慎衡量,既需回应当下行为的危害与可谴责性,亦需前瞻行为人未来的复归社会之可能。过度的、羞辱性的惩罚,不仅侵蚀个体尊严,更将社会推向残暴的深渊。量刑中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的宽宥考量,对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积极评价,乃至死刑适用日益严格的限制与废止趋势,无不体现法律在惩恶之余,对人性中可挽救之“珍贵”部分的悉心留存。

进而观之,“我罪珍贵”的深层法理,在于对“人”之主体性的终极承认。法律所惩戒的,是特定的违法行为,而非否定行为人的全部存在价值。监狱行刑的目标从单纯的报应与隔离,向教育与矫正演进,其哲学基础正是坚信:人具有理性与向善的潜能,此潜能即便被罪错暂时蒙蔽,依然“珍贵”,值得通过公正的程序与人性化的处遇予以唤醒与修复。这亦是为何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保障罪犯基本健康权、受教育权乃至一定条件下的家庭联系权——这些权利维系着其作为人的社会与心理根基。

故此,“我罪珍贵”在法律语境下,绝非为罪行开脱的感伤主义口号,而是法治文明一项庄严的自我约束。它要求公权力在运作中始终保持审慎与克制,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绝不将手段的残酷视为理所当然。它提醒我们,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恰恰体现在其如何对待那些最不受欢迎的成员。捍卫犯罪者未被依法剥夺的“珍贵”权利,最终守护的是法治之下人人得享的安全与尊严的边界,是防止今日之“合法暴行”明日降临于任一无辜者身上的制度堤坝。

法律在界定“罪”的同时,必须为“人”之珍贵留下不可侵蚀的空间。这艰难的平衡艺术,正是正义得以长存、法治得以温暖的奥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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