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是判定案件性质、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依据之一。轻微伤与轻伤虽一字之差,却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公众有时会产生疑问:法医是否敢于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这背后实则涉及法律规范、职业伦理与监督机制的多重维度。
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的伤情鉴定具有严格的国家标准与程序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定义和认定细则作出了科学、详尽的划分。法医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活动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客观检验、医学影像资料及病历记录,严格对照标准条款进行技术判断。将轻微伤故意提升为轻伤,属于伪造鉴定意见,直接违背了鉴定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原则。

法医的鉴定行为受到法律与职业伦理的双重约束。《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者可构成伪证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面临刑事追究。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对鉴定机构及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考核与监督机制。鉴定意见书需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其职业声誉与生涯均系于每一次鉴定的公正性。
从制度设计上看,鉴定活动本身内置了多重监督与纠错程序。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委托鉴定时,会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若对鉴定结论存疑,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更高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这种制度安排有效遏制了鉴定环节的任意性,保障了结论的公正。
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监督也构成了外部约束。在信息日益透明的今天,任何有违专业操守的鉴定行为都可能受到当事人、律师、媒体及公众的质疑,进而启动调查程序。法医鉴定作为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其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这要求每一位从业者必须秉持审慎、中立的态度。
诚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因损伤情形复杂、处于标准临界点而引发争议的个案。但这与故意扭曲鉴定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可通过技术复核、专家会诊等途径解决,后者则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的职业勇气,体现在敢于坚持科学标准、抵御不当干扰,而非违背原则进行错误定性。
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严密的职业规范与完善的监督体系之下,法医既无必要、也无胆量故意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维护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更是每一位法医职业荣誉的根源所在。公众对此应有充分信心,同时也应尊重专业判断,通过法定渠道理性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